關於信託章程是否可以作為事實上的銀行章程(包括放貸 + 獲得聯邦儲備銀行主帳戶),僅需滿足銀行資本要求的10-15%這個問題,很可能會被提起訴訟。銀行貿易協會的反應很有趣,試圖反對👇—如果他們所擔心的事情真的發生,那麼為什麼銀行不直接轉型為信託公司,並以小部分的資本要求和規範保留他們現有的業務呢??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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